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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金芙蓉信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金芙蓉信业典当有限公司,李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16号原告咸阳金芙蓉信业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峰委托代理人赵石莉被告李永生法定代表人李永生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稼轩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2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李永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永生借用原告19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个月,同时双方还对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就该借款合同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在李永生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愿意承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永生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原告遂于2012年4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1、由两被告连带给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综合费用合计114000元(自2012年2月18日至2012年4月18日);2、由两被告按日承担3800元违约金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询,两被告对借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永生共计借原告咸阳金芙蓉信业典当有限公司190万元人民币。被告李永生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全部应计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实际使用金额及时间计算)。二、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本案诉讼费用24736元,减半收取12368元,两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