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二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与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210号申请人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法定代理人李金保,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玺创,总经理。第三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与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陕西省建筑工程汽车运输公司对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出资不实,第三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兼并了陕西省建筑工程汽车运输公司和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并接收了两公司全部资产。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应该对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与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之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其从被执行人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分得的资产占后者总资产比例折合价款总额为XX元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清偿1279949元及诉讼费19700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