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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富珍与华江瑶族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兴行初字第12号原告赵富珍(户主),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峰,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江瑶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玉海,乡长。委托代理人易祖铁,该乡司法所所长。第三人谢荣誉(户主),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林香,兴安县湘漓镇洲上中心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富珍不服被告兴安县华江瑶族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华政行决字(2010)07号《华江瑶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中,原告赵富珍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起诉遗漏当事人,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富珍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回香审 判 员  唐称豪人民陪审员  韦达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