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燕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43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燕燕(聋哑人),女,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张家口市阳原县。2009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指定辩护人沈凯凤,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燕燕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冉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燕燕及其指定辩护人沈凯凤、翻译人李呈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高燕燕在乘坐北仑区711路公交车时,采用背包掩护、拉包拉链的方式,将手伸进被害人郑某手提包内欲扒窃包内现金人民币360元时,被当场发现,被告人高燕燕松手并下车逃跑,后被群众抓获。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燕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应当以盗窃罪��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燕燕及其指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高燕燕在乘坐本区711路公交车时,采用背包掩护、拉包拉链的方式,将手伸进被害人郑某手提包内扒窃现金人民币360元,因被当场发现,被告人高燕燕将已夹住的钱放回被害人包内并下车逃跑,后被群众抓获。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乘坐711公交车时,发现一个女的(经辨认为被告人高燕燕)将手伸进其包内,食指与中指上夹着自己包里的360元钱。其马上喊起来,此时车到白峰总站,那女子就跑下车去了,车上一个男的追下去将那女子抓住。2.证人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当天乘坐711公交车时,看到一名女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高燕燕)将旁边一个中年妇女的手提包拉链拉开,夹出来几张纸币。中年妇女马上喊起来,偷钱的女子就下车逃跑了,其跟着下车并和其他人一起将那女子和她的同伙抓住。3.证人彭某、查某、金某、李某、政晓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了当天与被告人高燕燕联络,欲一起在711路公交车上扒窃,后来因高燕燕扒窃时被发现而六人均被抓获的事实。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高燕燕用以掩护实施扒窃的背包已被扣押在案。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燕燕当日系被群众抓获并报警而归案。6.被告人高燕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当天与另外几名聋哑人(经辨认为本案的彭某、查某等五名证人)经商量欲在711路公交车上扒窃。其上车后趁一名妇女不注意,拉开对方小包拉链,用手指夹住钱正要拿出来时,对方发现并大声喊起来。其马上下车逃跑,但被群众抓住了。另有(2011)甬余刑初字第1045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高燕燕的前科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燕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燕燕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燕燕系又聋又哑的人,到案能够坦白其罪行,又依法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燕燕犯盗窃罪,���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2年6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没收作案工具背包一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雪丛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敏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