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农姣姣与廖国武、廖晶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姣姣,廖晶晶,廖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农姣姣。被执行人廖晶晶。被执行人廖国武。申请执行人农姣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