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程忠军与深圳市腾云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忠军,深圳市腾云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2)深福法民督字第5号申请人程忠军,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受委托人邹珊珊,联系。被申请人深圳市腾云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申请人程忠军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程忠军称,其于2011年4月1日到被申请人深圳市腾云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处正式工作,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一份,规定底薪为3000元。合同到期,所有员工均常上班,被申请人并未续签合同。自2011年10月份起至2012年3月27日,由于公司运营原因,被申请人未给所有员工发工资,2012年3月27日,被申请人辞退所有员工并给申请人开出一份薪资欠条。但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欠条上规定日期偿还申请人薪资及社会保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人民币157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深圳市腾云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程忠军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人民币15790元;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已由申请人缴纳),共计人民币15855元。被申请人深圳市腾云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