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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璀枫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本力电器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璀枫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本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239号 原告柳州市璀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其彬,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本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令狐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璀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本力电器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璀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 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璀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本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8元,减半收取58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璀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晓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