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戴国范与厉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范,厉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戴国范,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厉始杰,农民。本院在执行戴国范诉厉始杰(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戴国范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厉始杰尚欠申请执行人戴国范借款12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60元、执行费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4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胡苏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