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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海金与贺小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金,贺小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高海金���男,汉族,1964年11月11日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贺小东,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生,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委托代理人马成强,男,汉族,1966年3月3日生,住陕西省靖边县红墩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金诉被告贺小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金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海金负担。审判员  鲍登利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