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高慧与刘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刘爱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468号原告:高慧。被告:刘爱良。原告高慧为与被告刘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燕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爱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慧起诉称:被告于2011年9月份以开淘宝网店为理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因被告与原告的堂妹系朋友关系,原告就借款1万元给被告。后经公安系统查询,发现被告自称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在与被告交涉过程中,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因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爱良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刘爱良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审理中,法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9月15日,被告以参股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处获得现金1万元。事后原告怀疑被告造假,在与被告交涉过程中,被告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其上载明“今借到高慧女士人民币壹万元整,归还时间2011年9月30日”,借条落款时间倒签至2011年9月15日。现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无论从借条内容及落款时间倒签的日期,均可以认定被告确认2011年9月15日从原告处获得的1万元系向原告的借款,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爱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高慧借款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被告刘爱良承担,退回原告高慧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代理审判员 朱燕青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娄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