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巧娟诉胡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胡某某,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打工相识后订立婚约,2009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恶习,看守所曾给予强制戒毒,但被告屡教不改,后又将家中的东西全部卖掉,致现家中一无所有。2010年6月被告因人讨债,不得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音讯全无。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离婚。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时相识,后订立婚约,2009年1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即吸食毒品,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吸毒,原、被告双方关系一直不睦,被告因吸毒在外有盗窃习惯,夫妻财产亦被其卖掉用于吸毒。2010年6月被告胡某某离家出走,一直无法联系。2011年被告因盗窃被西安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零一个月,于2011年1月10日至2011年10月3日在陕西省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服教。解教后被告曾回家过一次,后再无法联系。2012年2月1日原告以因被告吸毒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012年2月7日本院经向被告父亲胡新民调查,确认被告下落不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陕西省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证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电子二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户口本、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吸食毒品屡教不改,且又因吸毒导致有盗窃习惯,致夫妻关系恶化,后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承担家庭责任,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为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朱宝发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喜建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