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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修海春与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修海春;高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修海春。申请执行人高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修海春与被执行人高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修海春与被执行人高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