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江变与被告窦小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江变;窦小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43号原告王江变,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窦小升,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变与被告窦小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变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37.5元,退还原告837.5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