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冯汝兰与王琦琳、黄静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汝兰,王琦琳,黄静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冯汝兰,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王琦琳,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黄静贤,女,25岁,汉族,住佛冈县。本院立案审理原告冯汝兰诉被告王琦琳、黄静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汝兰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汝兰撤回对被告王琦琳、黄静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由原告冯汝兰负担。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晓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