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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晓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4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镇安县,农民。2012年1月2日被抓获,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晓至西安市木塔寨东十二巷一商店门前发现一辆银灰色电动车停放在此,无人看管,遂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撬开电动车的车锁,打开车辆电源,驾车逃离。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780元。2012年1月2日,被告人张晓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单、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被害人童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晓的供述;证人曹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晓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晓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日起执行至2012年11月1日止)。涉案赃物继续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撬把一支、撬头三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浮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