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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吕守杰与丰伟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守杰,丰伟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305号上诉人:吕守杰(又名吕首杰),男,1969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丰伟光,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子明,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长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守杰因丰伟光诉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吕守杰以另一案件与本案有关联性且正在审理为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守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吕守杰负担。审 判 长  赵亮代理审判员  许林代理审判员  陈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