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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四民三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全与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四平铁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全,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四平铁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四民三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全,男,住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四平铁东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南九经街。负责人王状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光,吉林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全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四平铁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马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贵林审判员  初雨田审判员  徐晋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一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