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28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彦川与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娟娟、郭建云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川,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娟娟,郭建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829号原告郭彦川。委托代理人阂吉乾。委托代理人郭利民。被告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王寺街办跃进村新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歆频。被告李娟娟。第三人郭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川诉被告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娟娟、第三人郭建云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彦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