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028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彦川与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娟娟、郭建云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川,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娟娟,郭建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829号原告郭彦川。委托代理人阂吉乾。委托代理人郭利民。被告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王寺街办跃进村新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歆频。被告李娟娟。第三人郭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川诉被告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娟娟、第三人郭建云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彦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