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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辖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海盐县求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露帅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露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县求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生。上诉人浙江露帅服饰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商初字第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虞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0年5月7日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第七条载明:“…协商不成,提请承揽方(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管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