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薛来成、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薛来成,何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来成。被告:何玲。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薛来成、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霖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