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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舜苗与宁波远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信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舜苗,宁波远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信祥,王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75号原告:李舜苗(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02111411),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琴芬,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远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3171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北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信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信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09140932),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亚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01050624),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舜苗与被告宁波远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信祥、王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舜苗撤回对被告宁波远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信祥、王亚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舜苗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