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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