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傅英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傅英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傅英蕊,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建设北路**。负责人单维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英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英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傅英蕊负担。审判员 韩 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