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某某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陈甲、金某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陈甲,金某,黄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某某商初字第358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林甲。被告:陈甲。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黄甲。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对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甲、金某、黄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温某某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1)温某某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判决主文第一条中“利息(以本金32631.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5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补正为“利息(以本金32631.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倍自2011年5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审 判 长 杨    守    票代理审判员 董某某人民陪审员林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崇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