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开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菏泽瑞诺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马庆彪、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瑞诺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马庆彪,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魏庆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开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菏泽瑞诺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太原路1369号(建设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赵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民,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被告马庆彪。被告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01号。被告魏庆洗,农民。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菏开民初字第35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马庆彪已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D×××××号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号华任牌重型厢式半挂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