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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与东莞联美家私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东莞联美家私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5-18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5-18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4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47-1号原告: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深湖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阳卫兵,总经理。被告:东莞联美家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黄京坑村。法定代表人:颜明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联美家私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东莞联美家私制品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黄江分理处的存款5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机械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东莞联美家私制品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黄江分理处(帐号为:10×××95)的存款5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机械设备(详见查封清单)。银行存款的查封期限为6个月,即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止;机械设备的查封期限为1年,即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查封期间,查封的机械设备由被告东莞联美家私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二、查封原告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阳卫兵名下的担保物:粤S×××××号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为1年,即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查封期间,该车由原告阳卫兵负责保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年审除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吴淑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