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47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候发亭、张俊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发亭,张俊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472-2号申请执行人候发亭,男,汉族,现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张俊增,男,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俊增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及收入7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全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