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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47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候发亭、张俊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发亭,张俊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472-2号申请执行人候发亭,男,汉族,现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张俊增,男,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俊增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及收入7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全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