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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晋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余礼臭、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礼臭,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晋民保字第54号申请人余礼臭,男,195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2012年4月27日,李某驾驶的被申请人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青A×××××号重型箱式货车在晋江市安海镇丙厝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余礼臭所有的房屋毁损。申请人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青A×××××号重型箱式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青A×××××号重型箱式货车。诉前财产保全费300元,由申请人余礼臭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景芳审 判 员  洪 涌人民陪审员  蔡星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洪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