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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长富、苏丽芳与图们市人民医院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富,苏丽芳,图们市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李长富。原告苏丽芳。被告图们市人民医院,住所图们市口岸大街1408号。法定代表人曲文信,院长。委托代理人许敏淑,该院审计科主任。原告李长富、苏丽芳与被告图们市人民医院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富、苏丽芳于2012年5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富、苏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原告已预交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