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丘某某、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丘某某;邱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系该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系该社信贷员。被告:丘某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址:陆河县,被告:邱某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址: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丘某某、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3号一案中,因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认为原、被告经内部协商已自行和解,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明忠审 判 员 余之如人民陪审员 罗智雄书 记 员 雷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