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涧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亦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亦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董事长。被告刘亦坚,男。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亦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被告刘亦坚已将所欠物业管理等费用结清,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