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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松荣申请王利英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松荣,王利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高松荣,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申请人:王利英,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高松荣申请宣告王利英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高松荣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王利英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松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松荣撤回宣告王利英死亡的申请。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