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松荣申请王利英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松荣,王利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高松荣,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申请人:王利英,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高松荣申请宣告王利英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高松荣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王利英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松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松荣撤回宣告王利英死亡的申请。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