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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南海市盐步永得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687号执行申请人南海市盐步永得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伟新,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建国,董事长。南海市盐步永得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海市盐步永得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于2012年4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院(2004)新法执字第68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