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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邢兰素诉被告邯郸广播电视台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兰素,邯郸广播电视台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97号原告邢兰素。委托代理人白志伟,男,汉族。被告邯郸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王亚飞,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李铎良、张虹,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兰素诉被告邯郸广播电视台隐私权纠纷一案,原告邢兰素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兰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兰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邢兰素承担。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冀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