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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芬芳与王春洪、王春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芬芳,王春洪,王春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陈芬芳。委托代理人徐坚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洪。被告王春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柯桥鉴湖路滨河花园79号。负责人沈君明,公司经理。原告陈芬芳诉被告王春洪、王春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芬芳委托代理人徐坚强,被告王春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丹、人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陈芬芳诉称:2012年3月13日23时05分许,倪青军驾驶原告陈芬芳所有的浙A×××××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萧山区宁围镇新华村时,与由北往南行驶的被告王春洪驾驶的被告王春丹所有的浙D×××××车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青军负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被告王春洪负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原告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而产生的修理费24913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王春洪、王春丹赔偿上述款项,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春洪辩称: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没有异议;2.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应由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人保公司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没有异议;2.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要求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诉讼费不负责赔偿;3.修理费数额没有异议;4.保险公司商业险不同意一并处理,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被告王春洪赔偿30%。被告王春丹没有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涉案交通事故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被告王春丹就本案肇事车辆浙D×××××向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责任期间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单、修理费票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修理费24913元。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浙D×××××已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该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保公司提出的在分项责任限额即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付的抗辩意见,有违公平的理念,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春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主张及诉讼请求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芬芳因事故造成的损失24913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陈芬芳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交纳211元,由王春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伟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