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西民二初字第87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广东某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1)西民二初字第879-2号原告邓某。被告广东某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广东某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东某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元,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011)西民二初字第87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广东某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七星中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6000元。现因冻结期限将届满,需重新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广东某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七星中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柳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