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新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湖州文涛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保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新商初字第99号原告湖州文涛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文荣。被告杭州保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文涛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保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文涛纸业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范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