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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浉民初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与被告吴兴勇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吴兴勇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浉民初字第876-1号原告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启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民,该公司农机服务中心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时新章,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勇,男,汉族,1952年11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对原告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与被告吴兴勇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作出(2012)信浉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因文字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补正如下:一、“原告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应当自1995年1月1日起为被告吴兴勇补办养老保险手续”,补正“原告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应当自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9日止为被告吴兴勇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张金强审判员  陈金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保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