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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聪聪与张万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聪聪,张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60-2号申请执行人:张聪聪。被执行人:张万胜。申请执行人张聪聪与被执行人张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万胜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2年3月1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万胜所有的座落于本市龙湾区状元南片11#地块1#楼705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5642)进行查封。截止2012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张万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聪聪借款3.1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上述已查封的房屋适宜拍卖或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温龙执民字第26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