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支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27号原告支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支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