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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会林诉被告王炳菊、吉林来兴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会林,王炳菊,吉林来兴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袁会林。被告王炳菊。委托代理人田秀琴。被告吉林来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营公路2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来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会林诉被告王炳菊、吉林来兴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袁会林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会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袁会林承担225.00元,由被告吉林来兴饲料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退回原告525.00元。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