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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金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金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常州玖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4号申请人江苏金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法定代表人缭丙金,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君,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伟,该司员工。申报人常州玖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法定代表人何凤凤,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国,该司员工。申请人江苏金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常州玖迈商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