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