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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王进文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王进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888号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康士清委托代理人贾新如,该公司职工。被告王进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王进文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