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阴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阴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华山镇。被告任某某,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华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李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粉英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粉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卫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