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05号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大楼A6。法定代表人袁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青运,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吴洋,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银泉北路广播电视小区D1、D2栋一楼及二楼。负责人杨德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55.63元,减半收取为7827.82元,由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冬红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