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桥初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第00649号原告汪某某,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汪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林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