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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桥初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第00649号原告汪某某,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汪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林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