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明与被告西安第三机床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明,西安第三机床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31号原告王玉明,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牛民乐,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第三机床厂,现更名为西安裕盛精密机床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镐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王武锜,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丕祥,该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明诉被告西安第三机床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左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