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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李守勇与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守勇;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李守勇,住献县。系献县永军建材租赁站业主。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勇诉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勇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守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