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杨国庆与苏武装、苏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庆,苏武装,苏建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杨国庆,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武装,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苏建国,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军辉诉被告苏武装、苏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段军辉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段军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段军辉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硕 来源:百度搜索“”